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日止。
1.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2220号
被执行人:屈万松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它案扣留提取
收款人:巩义市人民法院
收款金额:2066.55元
2.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1524号
被执行人:高占民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南省下设的分支机构, 因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各分公司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中及执行中收回的款项需由 指定账户集中收取。
收款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金额4924元
3.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2620号
被执行人:何鸿飞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退赔被害人任鹏辉
收款人:任鹏辉
收款金额:15081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