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止。
1.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1966号
被执行人:王孟恩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多缴纳案款
收 款 人:王孟恩
收款金额:8412.53元
2.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2622号
被执行人:张振豪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张振豪已私下履行完毕,将多缴纳的款项15.69元退回被执行人张振豪账户内
收款人:张振豪
收款金额:15.69元
3.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2406号
被执行人:张晓娜、邓海涛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邓海涛名下房产拍卖后的房款,发放申请人,发放抵押款,缴纳执行费后剩余16023.48元需发还被执行人
收款人款项:邓海涛
收款金额:16023.48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