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个自然日:自2026年11月2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
1.执行案号:(2025)豫0185执1917号
被执行人:郑州嵘昌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宝兴县旺平水电有限公司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被执行人宝兴县旺平水电有限公司发放正常经营费用
收 款 人:宝兴县旺平水电有限公司
收款金额:129018元
2.执行案号:(2026)豫0185执恢278号
被执行人:高心亮
发放给案外人的原因:将扣划保险剩余的款项退还至被执行人高心亮名下账户
收 款 人:高心亮
收款金额:53994.12元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71-62858160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