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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1-12-12 16:34:54


    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登封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登封市某村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梁某某支付所欠工程款4762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Sxx至xx公路改造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对被告村中的道路改造、计价办法、付款方式,工程施工完毕后,得到被告的认可。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6日进行工程验收后,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09000元,剩余606294元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于2008年1月18日支付120000元、2009年5月31日支付10000元,剩余476294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推托未还,双方发生纠纷。

    登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协议,原告为被告改造村中道路,原告所修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现被告庙庄村委对欠原告梁北海476294元工程款事实无异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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