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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操作电“吃”手 精心调解促和谐

登封法院 杨军献

发布时间:2011-12-22 11:03:10


    郝某在自带工具给范某新盖房屋上楼板过程中没有按电力操作规程私自接电,造成本人人身损害,2011年11月24日登封市法院判决郝某承担主要责任,范某承担次要责任,范某赔偿郝某人身损害赔偿金2995元。

    2009年12月份,郝某到范某家上楼板,双方协商由郝某自带工具以130元上10块楼板,上楼板的机器需要三厢电带动,范某就给本村电工刘某打电话,让其过来接电,因刘某正帮别人修电就让范某等一下,在等待过程中,郝某、范某就自行接电,发生事故,郝某被电击伤,先后在河南省军区直属医院、登封市某卫生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3天,花医疗费14621.53元,范某仅支付2500元,剩余部分范某拒赔,郝某诉于登封法院,要求范某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金20000元,庭前的多次调解都因双方分歧较大而没有结果。登封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与范某在等待电工过程中,没有按电力操作规程私自接电,对郝某造成人身损害,郝某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被告范某作为房主,在等电工的过程中,没有制止郝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本院认为郝某应承担70%的责任,范某应承担30%的责任,郝某人身损害的费用为18316.43元,范某承担责任部分为18316.43×30%=5494.93元,扣除范某已支付的2500元,范某还应支付2995元,判决书送达后,经主审法官的精心再调解,耐心再劝说,范某当即送来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圆满结束,案结事了。(登封法院杨军献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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