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谢谢你们了,真没想到我奔波多年,想讨个公道,你们几个月就调结了!”面对前来送钱的登封法院的法官,周某激动地说。
周某的儿子周明出生于1998年2月6日,2005年度经登封市某校同意招收为全日制寄宿生,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交纳学费,白天进行文化教育等课程的学习,晚上入住该校安排的宿舍内休息。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2007年2月2日零晨,周明被身份不明的校外人员强行拉走,学校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仍没有找到周明。后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周明死亡,周明户籍所在地伊川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周明死亡,周某诉于登封法院,要求判令学校赔偿其各项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万元,学校辩称,本案属于刑事犯罪,具有突发性、偶然性,学校已尽到相应的职责,周明被宣告死亡与学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分子所为,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登封法院法官接案后,针对该案的特点,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首先通过双方代理人做当事人的工作,使他们转变观念,深刻认识到当事人双方都是受害者,应互相理解,互谅互让;二是积极做原告的工作,强调学校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若弓拉的太硬,不仅达不到目的,还会使该案更加复杂和造成更大的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三是针对学校的特点做学校的工作,作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被绑架失踪,学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加害人找到后可向其追偿。另外,若案件久拖不决,家长经常到学校吵闹,会影响到学校的正常招生进而影响学校的健康发展;四是通过经典案件来对原、被告进行再教育,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均作出较大让步,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学校赔偿家长周明死亡的各项费用6万元,其中4万元于2011年1月17日支付完毕,剩余2万元学校于2011年8月30前支付。余款到期后,学校主动找到法官送来剩余的2万元。
没有判决,没有争吵,使该案圆满调结,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登封法院杨军献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