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朋友张某在某歌厅消费后,结算费用时,因消费金额与收银员发生争执。收银员随即叫来一伙人将张某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事后,张某要求该歌厅赔偿损失。歌厅认为,将张某打伤的人员不是本歌厅的工作人员,所以不予赔偿。那么到底该歌厅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收银员是该歌厅的雇员,是他授意那伙人将张某打伤,主观上存在故意。因此,该歌厅与收银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张某向歌厅主张权利时,法院是应该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