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闫某在郑州一家修车厂意外身亡,公公独霸20万元的抚恤金,2011年11月22日,登封法院判决公公支付儿媳及孙女12万元抚恤金。
闫某于2009年11月29日在郑州某修车厂意外身亡,肇事方李某赔偿闫某20万元抚恤金及4000元丧葬费,第三人杨某、余某将赔偿款带回,待闫某办完丧事后,第三人将剩余赔偿款17万元交给闫某之父,闫某妻子向公公讨要时,公公推诿不理,妻子诉于登封法院,因两个儿子均死于事故,公公心灰意冷,居无定所,送达传票时跑了十多次才找到公公,多次调解无效,经开庭审理认为,闫某因事故死亡后,肇事方支付的抚恤金应当归闫某的妻子、女儿和父亲享有,妻子要求分割抚恤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照顾老弱幼小的原则,闫某之女、闫某之父应当适当多分,特别是闫某之女尚不足4周岁(2007年8月21日出生),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理应特别照顾,闫某之女所得的份额依法应由其母亲管理,结合该案实际,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