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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婚姻法解释(三)》

  发布时间:2012-06-04 14:36:23


内容摘要  

    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发布实施,财产争议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在婚姻出现危机时如何做才能更好的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更有利于家庭的和谐和婚姻的稳定。本文将从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对婚姻财产的影响,以及对离婚时产生的影响出发,分析婚姻法解释(三)在离婚案件中裁判起的作用。

关 键 字 婚姻家庭 财产 分配 和谐

    婚姻法解释(三)的主旨是倡导“不以婚姻谋利”,使家庭财产权属更加明晰,有助于避免婚姻过程中的财产纠纷,财产争议催生了婚姻法解释(三),该解释一经公布就立即引起了全社会的的广泛关注,其中有关不动产权属分割的规定,更是招致网络上诸如“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男人的离婚成本太低了”、“婚姻法司法解释未顾及农村现实”等质疑;另外,部分人也认为,解释(三)对男方结婚必须买房的“岳母派”来讲是沉痛的一击。

    随着现代人离婚率的攀升,人们对婚姻家庭破裂后的财产分割越来越敏感,作为审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则设计将直接影响到离婚双方及其背后家庭的利益分割,因而社会上对这种事关己身利益分配的司法解释自然无比关心。

    解释(三)虽然只有十九条,但是涉及财产的条文就有十三条之多,其中关于房产的有五条,涉及产权的有两条,由此可见解释(三)的重点在财产的争议方面。

    解释(三)在财产权益归属的设定上,并无明显失当之处,相反还体现出了强烈的公平合理原则。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样的产权分割,完全是建立在双方平等的公平法则之上,不袒护任何一方,符合审判实践中财产纠纷的分割规律。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市场经济的急剧变化,传统的婚姻家庭秩序遭受严重冲击,用以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规范失效,自由价值观念的增长让婚姻家庭纠纷和离婚诉讼日趋增加。对此,年轻人感受到了婚姻这座“爱情坟墓”的一丝自由气息,也为能够随时逃离“围城”而深感庆幸;但另一些人则心急如焚,因为他们看到的是“爱情归爱情、财产归财产”的分离,是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弱化,是感情和文明共同体的分崩离析。

    在这种自由与传统的不同宿愿里,婚姻法律规则的发展更多地选择了前者。从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中的“家庭财产”,到1980年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从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了个人(分割)财产制,到2003年司法解释(二)采用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争议房屋的产权,一直到此次司法解释(三)将不动产登记效力的引入,整个婚姻家庭法律规则正朝着从“家庭财产制”到“个人财产制”的方向发展,三个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也都是为了明晰家产归属,减少分割难度,降低离婚诉讼成本,方便法官审理离婚案件。

    这对已经接受了“婚前财产公证”、“夫妻AA制”的年轻人而言,无疑是合乎他们对未来婚姻家庭的想象,因为他们崇尚婚姻的自由与个性,希望用理性的规则事先处理好相互关系,免得日后纠缠不清。在他们眼中,婚姻就像“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规则越清晰,处理越简便,他们就感到越幸福。用财产或是其他手段捆绑住婚姻,甚至用司法来阻挡离婚的步伐,并非他们所愿。

    在传统的婚姻家庭想象中,司法解释客观上就起到家庭解体的推动作用,例如对房产的分割,已经让无数父母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从一开始就为“婚房”的归属煞费苦心,甚至签订合作购房协议书。原本父母们的愿望在于“小两口”婚姻美满,现在规则的指引下他们不得不事先设计好“小两口”的财产份额,对财产重视程度的偏离,已经影响到对婚姻家庭本身意义的追求。

    法律的指引功能在于为人们的未来行为提供预期,司法解释自然也能对某个领域内的行为模式产生深远影响。从同一的司法解释中,不同价值取向的人读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婚姻家庭想象:自由主义者从中感到了财产分割的公平,符合其对自由而有个性的婚姻生活的追求;而传统主义者则认为司法解释让离婚越来越简单,是在摧毁我们的婚姻家庭秩序;在司法者那里,只不过是将复杂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简化为自然人,以便更容易分家析产而已。真正的问题是:处在观念、制度、人身依附关系急剧变革的时代,什么样的婚姻家庭想象才符合我们的最终目的?婚姻法律规则又应当捍卫什么样的终极价值?这是个值得让我们深思的问题。

    我国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而不是鼓励大家离婚,如果不谈离婚,那么,财产就是共同的,不存在分割的问题。因此呢,好好的经营好我们的婚姻,这才是问题的根本。祝愿天下所有的婚姻都幸福美满,家庭和睦。

参考文献

    1. 巫昌祯 《中国婚姻法》

    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  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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