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某、余某、王某诈骗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伪造“成都市启明星文化传媒公司”和“启明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印章,纠集被告人余某、王某等人,以向股民提供股票投资咨询信息为名,通过编造虚假股票交易内幕信息,向股民收取高额服务费用的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唐某现金人民币101余万元、祁某现金人民币46余万元。
登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于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何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余某、王某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