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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死亡 父亲独吞赔偿款 儿媳起诉 公公拒不履行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2-06-05 16:45:40


    丈夫因意外事故不幸身亡,赔偿款却被公公一人独吞,儿媳无奈,与公公对簿公堂。不料,法院判决后,嗜财如命的公公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仍软磨硬抗,一毛不拔。4月28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闫社会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家住登封市西部山区的闫国军自幼丧母,2005年秋天与邻村的王晓红结婚。2007年8月,王晓红生下一女儿,取名闫路遥。为使妻子女儿过上幸福的生活,女儿生下后不久,学过汽车修理的闫国军经人介绍到107国道青龙山附近的远大汽修厂做一名汽车修理工。正当一家人的生活越过越红火的时候,不幸却从天而降。2009年11月29日上午,闫国军在为客户李平修理货车时,因李平操作不当,闫国军被货车轧死。闻知丈夫噩耗,王晓红顿时哭昏过去,好几天茶饭不思。由于王晓红过度悲伤,再加上女儿还小,赔偿事宜由其公公闫社会一人全权处理。经协商,李平赔偿人民币20万元,另又支付丧葬费4000元。办完丧事后,尚余17万元。王晓红想丈夫死了,自己还要抚养年幼的女儿,这钱公公应该给自己一部分。不料,当她向闫社会提及此事时,闫社会先是找理由推脱,后来干脆置之不理。王晓红向律师咨询后,以自己和女儿的名义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赔偿款予以分割。

    登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方李平所支付的赔偿款应归闫国军的妻子、女儿和父亲三人共有。二原告要求予以分割,应予支持。分割比例应按适当照顾老弱幼子的原则。2011年3月1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登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判决闫社会支付二原告人民币12万元。

    判决生效后,因闫社会未按判决履行,王晓红向登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登封市法院立案后,执行人员多次通知闫社会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闫一方面东躲西藏,一方面转移财产,想方设法逃避债务,对抗执行。登封市法院认为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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