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不见的朋友偶然相遇,令双方十分激动,于是到一酒楼相聚,席间大家推杯换盏,共叙友谊。结束后,岳某驾车送朋友回家。由于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冲出路面与道旁树相撞,酿成六死三伤的惨剧。事后,死者孙某的父母将岳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50000元。5月2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因酒后驾驶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岳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6907元。
岳某与孙某系初中同学,同学期间两人非常要好。初中毕业后,大家各奔东西,失去了联系。2011年4月19日,二人在街上偶然碰到了一起,心里十分高兴。岳某提议找一酒楼坐一下,孙某欣然答应。岳某又联系了其他几位同学。同学相聚,分外高兴,那真是酒逢知己千杯少,大家为友谊频频举杯。不知不觉间,几瓶白酒下肚。酒足饭饱之后,岳某驾车送孙某等人回家。在酒精的刺激下,岳某在漆黑无人的公路上玩起了飞车,结果导致惨剧的发生,致孙某等六人死亡,岳某和另俩人受伤。经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岳某酒后驾驶超过核定人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登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搭乘被告岳某驾驶的车辆造成人身伤亡,被告岳某酒后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机动车且超速行驶,应承担赔偿责任。孙某等人与岳某在一起饮酒后明智岳某酒后驾驶且超载,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预见到乘坐该车可能危及自己生命,非但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本次事故,反而选择了乘坐该车,以致于酿成惨剧,主观上有重大过错,应适当减轻岳某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岳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