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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辆摩托车 四人触法真不值

  发布时间:2012-06-06 09:47:44


    为了弄点钱花,两农民联手盗来一辆摩托车;为了贪图便宜,两农民先后买下该辆摩托车,结果均领刑受罚。2月20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盗车人王兴峰、严红杰有期徒刑一年和六个月,并分处罚金4000元。同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买车人李好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买车人陈石堂罚金3000元。

    刚刚步入中年行列的王兴峰与严红杰,均系登封市石道乡农民。为了弄点钱花,2010年3月24日,两人来到毗邻的新密市牛店镇,联手盗走李某的“宗申”牌125摩托车一辆。之后,王兴峰与严红杰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本乡农民李好强。时隔不久,李好强又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外乡农民陈石堂。值得一提的是,其间,李好强与陈石堂明知这辆摩托车系王兴峰与严红杰盗窃所得,但为了贪图便宜,仍旧购买了。后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4050元。2011年10月12日,自知罪责难逃的陈石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个月后,民警先后将王兴峰、严红杰和李好强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兴峰与严红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好强与陈石堂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被告人陈石堂能够自动投案,其他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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