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贾进朝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9月,被告人贾进朝在未办理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登封市颍阳镇颍东村自营煤球厂内,私自组织村民董某某、王某某偷偷试制烟花爆竹。2010年9月9日17时许,董某某、王某某在试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爆炸起火,二人被严重烧伤,董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登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进朝违反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