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松山、蒋国民诈骗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分别判处二被告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8日上午,在郑州开往洛阳的客车上,被告人刘松山假扮藏民,以秘鲁币冒充欧元低价兑换。被告人蒋国民冒充乘客用人民币进行兑换。二人一唱一和,演起了双簧。邻座的乘客陈某经不住诱惑,不但将随身携带的800元现金兑换,还将所佩戴的价值5000余元的黄金项链和戒指作价兑换。
登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松山、蒋国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