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06年11月,位于河南省登封市东华镇的河南奥鑫合金有限公司与鲁山县居民杨文化签订合同,将挖水池的工程承包给杨文化施工。杨文化为了坐享其成,又将该工程承包给周献国带领的施工队施工。双方约定挖每平方米80元,工程款总计为181488元。
周献国按约定完成挖水池工程后,不想杨文化仅付给其工程款4万元,对下余的91158元工程款却有意拖欠。为此,周献国多次找杨文化催要,可杨文化总是推托不还,甚至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周献国将杨文化诉到登封法院,要求周献国兑付拖欠的工程款91158元。
由于不能找到杨文化本人,法院公告向其送达了诉状及开庭传票,但杨文化仍旧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庭应诉。据此,法院经缺席审理,判令杨文化给付周献国工程款91158元。判决生效后,杨文化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周献国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虽然多次想方设法寻找杨文化的下落,可他却有意躲避,致使案件一时陷入困境。
在接下来的几年中,执行法官曾10多次到杨文化的居住地鲁山县寻找,但均未找到。面对这一难题,执行法官果断到鲁山县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查询杨文化夫妇的银行存款情况,结果发现杨文化夫妇在银行有存款18000元。于是,执行法官及时采取扣划措施,将18000元现金付给了周献国。之后,尽管执行法官不遗余力寻找杨文化,但均未果。为此,周献国多次到省、市两级法院信访。
2011年10月12日,执行法官得到可靠消息,杨文化已回到鲁山县。得知消息后,登封市法院执行局长刘隆斐果断下令,立即派出执行法官赶赴鲁山县,找到被执行人杨文化,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
在法律的震慑下,杨文化的家属主动来到登封法院,愿意与周献国协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可因双方争执较大,协商几度破裂。
为使本案能够顺利执结,执行法官苦口婆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执行局长刘隆斐也亲自参与其中进行调处。经反复做工作,2011年10月25日,双方当事人被执行法官的精神所感动,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杨文化一次性支付周献国现金68000元,余款及利息周献国放弃不要。该款当场付清,并由周献国领取。
至此,这起历经近五年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终于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点评
一、本案当事人规避执行的行为表现在:
一是有意玩起失踪,故意逃避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杨文化在案件进入审理和执行阶段后,就采取外出躲避执行的方法,规避法院对其拖欠工程款的执行,甚至外出长期不回,家中又无财产,从而使案件不能得以顺利执行。
二是缺乏诚信观念,不愿履行义务。诚实信用本是社会经济交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但本案被执行人杨文化却违背信用原则,不仅在经济交往中存在不讲信用,不主动支付工程款,而且到了法院执行阶段也采取拖、逃、赖的手段,并认为这不是一件可耻的事情,而是自认为自己有“本事”。
三是法律意识淡薄,执行观念不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普法教育的推进,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本案被执行人却仍然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素养不高、藐视法院执行。甚至认为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不履行义务也判不了刑,最多拘留15天,从心理上存在轻视法院执行的意识。
二、法院采取反规避执行措施产生的效果
一是执行人员发扬了锲而不舍的精神。由于本案被执行人杨文化采用了玩失踪躲避执行的形式,长期在外,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下落,执行人员虽10多次到其所在地进行查询和搜查,可是均无结果。在此情况下,面对权利人的关切和期待,执行人员把此案牢牢记在心上,不放过一丝线索,不放弃一线希望,用实际行动圆满执结了本案。
二是相关部门协助产生了效果。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得到了金融部门的大力配合,使执行法官及时采取扣划措施,将18000元现金付给了周献国,为下一步执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主要得益于法院建立了与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和银行等单位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为实现当事人权利、解决执行难提供了保障。
三是威慑机制产生了效应。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拒不配合执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杨文化采取了拘留措施,打击了拒执者的嚣张气焰,带动了本案的顺利执结。
四是注重调解达到案结事了。在执行进入最后阶段,执行法官咬定调解不放松,强调做好“三抓三放”的三个阶段工作,即抓强制执行前调解,让当事人充分释放不满情绪;抓执行过程,让双方放下敌对情绪;抓执行后调解,让双方放下后顾之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总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思想性、社会性比较强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进行法制宣传,善于根据不同案件的事实,不同当事人的心理,不同的执行标的现象,去以案讲法,消除当事人规避心态,促进自动履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