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2日星期日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 保险公司拒赔被判败诉

  发布时间:2012-07-02 15:12:32


    近日,本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因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出具保险单,应以投保单载明的投保时间为准进行赔付。

    2010年12月6日郭某在登封市某营业大厅内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一份,并将交强险保费交给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告知郭某很快就会出保单。2010年12月7日郭某驾驶该车辆在焦作市发生交通事故,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称,保单显示郭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时间是2010年12月8日,保险期间为2010年12月9日0时起至2011年12月8日24时止。因此,保险公司以2010年12月7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在保险期间为由拒绝赔付。故郭某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以哪个为准。要解决这一问题,保险合同何时成立是本案的关键。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份投保单的复印件,该投保单载明投保时间为“2010年12月6日”,保险公司对该投保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法院认为,原告已经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递交了投保单并交纳了保险费,应当认定被告对原告的保险要求已经同意承保,应当认定双方就交强险的保险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已经成立。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法院认为被告无故拖延至2010年12月8日才出具保单,致使保险期间后延,应属被告的过错。因此,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出具保单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保险金。据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郭某保险赔偿金43160余元。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