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拾得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案件,被告人范某某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2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登封市中岳大街农村信用社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掏出卡送入插卡口,试了几次都没有插进去。仔细一看,原来里面已经插有一张信用卡。范某某心想,一定是前面取款的人忘了退卡。此时ATM机的屏幕上显示不用输入密码即可取款。范某某向四处望了望没有人,就打起了歪主意,从银行卡里取出了5000元钱。随后将卡取出放到口袋里,赶回家中。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的范某某,殊不知被银行的监控清晰地记录下了这一幕。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范某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现金,数额较大,其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依法对其宣告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怎么也没想到会是这么严重的犯罪。不义之财不可取,贪图他人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会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