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徐庄镇的冯某某,从监狱出来的第三天便又干起了盗窃的“老本行”。目前,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冯某某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09年,未满18周岁的冯某某进入他人家中盗窃被判处刑罚,因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谁料想,冯某某不思悔改于2010年再次因入室盗窃被送进牢房。2011年8月13日,冯某某刑满释放。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冯某某这次变本加厉,在出狱后的第三天,就又先后四次翻墙进入他人家中,盗窃现金、黄金首饰、手机等,共价值一万八千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遗留的指纹进行对比,发现与冯某某的一致,将其抓获。冯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结合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