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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体罚”

  发布时间:2012-10-25 09:43:21


    对于体罚这个词我们大家并不陌生,凡是说到体罚我们正常人很快就会把体罚和孩子,尤其是学校学生联系起来,比如说罚站,打板子,但是我们大家一般的理解就是对身体具体的处罚,通俗来说是能看得见,体会得到的东西。我们对肉体的体罚都比较好理解,但我们对精神体罚的出现和这种提法就会感到比较新颖了。精神体罚的提出者是一位所谓的律师,这个提法也是出现在一起校园伤害事故之中。

    我到立案庭以后,经常会安排时间和立案庭的同事们一起审查立案材料。去年,我审查过这样的一个案件,登封市直三初中有一名男生,在学校上课期间,从教学楼的窗户里跳了下来,因为楼层不低,其受伤也是自然的了。

    事件发生后,闹得比较大,省内的主流媒体都做了整版报道,学生受伤以后,在医院里住院治疗了好几个月,学校和教育局还为此支付了80000余元的医疗费,在此期间,学校和家属也曾为解决这个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但最终都没有理想的结果。据学校讲,这个学生是乡下来的学生,在学校已经学习过一段时间了,最近孩子的父母闹离婚闹得很激烈,孩子的父亲非让孩子跟自己生活,但孩子的母亲也不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出事当天,孩子本来在学校正常上课,但孩子的家长却突然从乡下来到了学校,把正在上课的孩子叫了出去,孩子回到学校后,情绪明显低落,没有过多长时间,孩子就跳楼了。根据孩子的表现,学校判断是学生的家长对待孩子抚养问题上矛盾很大,再加上孩子年龄小,不能正确的面对和处理这个复杂的问题,压力过大,所以就跳了楼。事故发生后,为了给孩子治伤,学校和教育局支付了80000余元巨额的医疗费,学校和教育局其实都是事业机关,不是盈利性组织,其自身的教学费用还是财政上拨付的,能垫付出如此庞大数额的医疗费,对于校方来说,在这件事情上已经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在支付了巨额的医疗费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以后,校方并没有看到这件事情即将结束的任何迹象,同时,在这件事情上,校方是负担不起这样的责任的,为了早日了结此事,校方曾经到法院咨询过请求立案的事情。我们相关人员在一起分析以后,认为学校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即是本案的被告,学校要作为原告起诉,它起诉学生什么呢?分析来分析去,最后大家达成了共识,还是学校不要主动当原告,而是让学生当原告,这桩官司才能正常的打下去。学校听从了我们的劝告,没有再到法院来请求立案,大概过了一两个月的时间,有一个律师拿着这个案件来立案了,不过这次的情况有所不同,是学生告学校。于是教育系统就动员学生家长到法院起诉,可学生家长认为,到法院起诉也赔不了几个钱,于是就拒绝到法院起诉。教育系统熬不着了,就到法院咨询,看教育系统能否有起诉权,法院认为,在这起事件中,教育系统只能作为被告,而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经说明,教育系统认为法院的分析有道理,于是没再要求起诉。这样事情又停了三个月,学生方委托代理人到法院咨询有关起诉的事宜,我们大厅的工作人员把情况反映给我以后,就把学生的委托代理人叫到了我的办公室,我说你起诉可以,但有多大胜算的把握,学生是自己跳下来的,在本次事件中学校会有多大的责任,学校应该赔多少钱,你心里有数吗?如果你心中无数,仍然让当事人走诉讼的路子,到头来法院认定不了几个钱,你是让所谓的受害方骂代理人呢还是骂法院呢?面对我的询问,原告的代理人没有说出个所以然来。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学校有过错时,学校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次事件中,学校根本没有什么过错,学校会承担什么过错,这个问题当场把那个所谓的代理人问的张口结舌,我给他了一本关于校园伤害事故的书籍,让他回去看看再说,他当时也没有说啥。但过了几天,那个代理人又来了,他说他们要起诉,请求判令赔偿损失,我说你的凭据是啥呀,那位代理人就说,从孩子受伤的情况看,孩子是受到了体罚,我说体罚有证据吗,他说不是真正的体罚而是“精神体罚”,我说什么叫精神体罚,这个代理人说,老师对学生恐吓的行为就是精神体罚,比如说学生完不成作业,老师会恐吓学生;比如说老师逼迫学生去做一些学生不愿意做的事情,老师也会恐吓学生,我们怀疑这次事件的发生与老师的恐吓有关,所以我们要求学校承当赔偿责任。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一时语塞。经与同事们研究以后决定受理原告请求赔偿的行为。事后我想一想,精神体罚的情况也确实存在,精神体罚是隐形,但是也会造成损失,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面对原告代理人的这种理由。体罚这个概念我们都听说过,体罚的概念也不难理解,可对精神体罚的这个词,我是没有听说过。我在赞叹这位代理人思维奇巧的同时,对代理人的这种提法也有了新的认识。我们仔细地考虑一下,精神体罚它确实存在,它是精神层面的东西,虽然看不见,但它确实对现实有一定的影响。从这次的案件中,我们是应当思考一下有关这方面的问题了。

    在实际工作中,也许就是一个案例的存在,督促我们这些法律人去思考一个新兴概念的问题。而下一步,精神体罚这个新的概念就会出现在我们的面前,就摆到了我们的议事日程上,在精神体罚存在与否的问题上,我可以明确地说,精神体罚确实存在,并且也确实会起到一定的作用,有时甚至还会产生比较严重的后果,只是说精神体罚还没有正式进入我们法律人思考的范畴而已,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不得不去考虑这个问题。精神体罚后果怎么衡量,精神体罚的责任由谁来负担,都是我们回避不了的问题。这就是一个法律来源于百姓,适用于百姓,同时又在百姓推动之下逐渐的完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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