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与李某在登封市某菜市场因琐事发生纠纷,李某将范某左手掰伤,2011年11月23日在登封法院的精心调解下,李某赔偿范某1000元人身损害赔偿金。
2011年4月24日,范某与李某在菜市场因琐事发生纠纷,在两人争吵撕扯过程中,李某将范某左手掰伤,经法医鉴定范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登封市公安局对李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后李某对范某所花的医疗费拒不赔偿,范某将李某诉至登封法院,要求判令李某赔偿其各项费用1600元,在调解过程中,刚开始双方寸步不让,互相指责对方,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劝说,双方终于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握手言和,李某同意赔偿范某人身损害赔偿金1000元,李某想到1000元可是自己一亩地半年的收入,恨不当初,悔时已晚.
法官提醒:邻里乡亲有纠纷,自我批评找原因
低头不见抬头见,握手言和情谊深
生气斗殴酿恶果,事后悔恨来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