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打的借条经鉴定还不认账,2011年11月21日登封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偿还王某借款40000元及利息9600元。
2009年8月5日被告张某借原告王某现金4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年底还清,张某给王某出具有借条,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还,王某诉于登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调解方案,让张某年底前还40000元本金,利息自愿放弃,但张某以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为由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借据上的内容为张某所写,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张某不仅败诉,还得承担3000元的鉴定费,张某后悔已晚。
法官提醒:耍赖不认账,
还款没商量,
恨不当初调,
悔时犹为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