挣钱没门路,借合同讹钱,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起诉,2011年11月20日郑州中院驳回孙某的上诉,维持登封法院原判决。
2008年3月3日下午6时许,被告孙甲驾驶奥迪A6由北向南在前行驶,原告孙乙驾驶时风豫A13888车同向由北向南在后行驶,当车行至君召某村北约100米时,由于孙乙的时风车刹车失控发生追尾,经调解人王某、孙某和原、被告协商奥迪A6修车的全部费用由孙乙全部承担或孙乙赔偿孙甲35000元修车费了结此事,因孙乙没钱,同时双方签订农用车买卖协议,孙乙将其时风农用车作价25000元抵修车款,余下的10000元孙乙给孙甲出具了欠条。因原、被告签订的农用车买卖协议没有注明卖车费用抵作修车费用,原告孙乙诉于登封法院要求孙甲支付孙乙卖车款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乙的卖车款,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已抵作被告孙甲的修车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卖车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登封法院判决驳回孙乙的诉讼请求,被告孙甲不服上诉,郑州中院审理后驳回孙甲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