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春杰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以遗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已婚的被告人李春杰在跑运输期间与孙某相识,二人感情迅速升温开始在外面偷偷同居生活。2009年7月2日,孙某生下一男孩。2010年8月,二人发生矛盾分手,商定男孩由李春杰抚养。为了不被妻子发现,2011年1月,经人介绍,李春杰将儿子送给登封市大冶镇的吴某抚养。
登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春杰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