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禹州市某村的农民,平时就不好劳动,为了达到不劳而获的目的,张某和他的同伙们就连山区农民的耕牛也不放过。2008年7月某日,张某和登封的王某、李某(王某李某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决定合伙抢劫登封荟萃山农民申某家的耕牛。为了使本次抢劫行为能获得成功,他们三人提前做了充分准备。当天晚上,三个人就携带绳子、电灯等工具前往申家做案,但因山大林密沟深,张某等途中迷路,深夜返回。案件发生后,张某长期外逃,2012年1月10日张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预谋抢劫,根据法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法律责任,张某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检察机关遂对张某提起了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