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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

  发布时间:2009-06-26 10:03:45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性命题。这一命题的提出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体现了中华民族各个群体的价值取向,是中央新一届领导集体提出的历史任务。人民法院承担着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充分认识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构建和谐社会对法院工作带来的历史性机遇,充分认识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肩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把法院工作摆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去考虑,去把握。全面履行法院职能,不断提升公正与效率,努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再创新业绩,再作新贡献。

    一、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维护社会公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我们法院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各项审判工作,全面强化审判职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打造一个安定祥和的治安环境。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的首要职责。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和盗窃、抢劫、抢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要加大对毒品犯罪、赌博犯罪的惩处力度,净化社会环境。要依法严惩金融、财税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的严重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与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保障经济健康发展。要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要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严把证据关,切实实现“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转变,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司法追究。

    二是依法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犯罪。依法及时审理买卖、借款、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促使合同主体双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维护良好的经济关系和金融秩序,要认真负责处理好破产还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依法优先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障费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促进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避免因破产案件引发职工、债权人上访等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重视做好涉法信访和行政审判工作。对涉法信访要分工专人负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要有接待处理预案。对信访人要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应该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依法予以解决。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的涉法信访工作,更要慎重积极,努力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对行政案件,一方面要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权力,推动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维护行政权威,实行有序管理。

    二、认真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要高度重视和依法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针对城镇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引发的矛盾、诉讼比较集中的情况,依法制止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行为;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等案件的审理中,要认真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切实保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企业改制中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在当前,人民群众诉讼知识和诉讼能力总体上还较欠缺和薄弱的情况下,如果脱离国情,片面理解法院的中立性和被动性等司法理念,仅仅满足于坐堂问案,就可能导致对实质正义的损害,导致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因此,我们必须要增强服务意识、窗口意识,提高立案接待质量,对当事人的依法诉求,不得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人为设置障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的必须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当事人对权利处分的同时,履行好依职权取证等法定职责,并加强诉讼指导。要建立文明接待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对当事人来访,要热情接待,释法说理,力争使每个当事人都能感受到法院的真诚和公正。

    要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措施。深入开展审务“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入乡村”等活动。不断改进便民服务措施,适用电话立案、就地审理、假日法庭、巡回办案等方式、方法,便群众诉讼。抓好司法救助措施的浇实,切实保障弱势群众的诉讼权利,真正让群众得到实惠。使有理无钱的群众能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确保法律公正实施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全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履行法院职能提供组织保证。

    法院工作人员是司法活动的具体实践者和司法能力的具体体现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法院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必须要立足于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培养一大批政治合格、业务精湛、水平高超、群众信赖的优秀法官。

    首先,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精兵之道,在于强将”,领导干部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着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对我们当领导的来说,如何带出一支司法能力强,司法作风好,司法水平高的队伍,是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重大课题。要按照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调、廉政勤政的要求,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班子成员要率先垂范,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和高尚的人格魅力带好队伍。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领全院工作人员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坚强领导集体。

    其次,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司法能力不是生之俱来的,是在不断的学习、积累、实践中养成的。有人说:“人之为学如逆水行舟,不日进则日退”。法官不学习,就不能掌握新的法律法规,不能接受新的司法理念,不能获取新的司法知识,不能增长新的司法技能。尤其是在当前,新型、疑难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更需要我们法官加强学习,提高能力,否则就难以完成任务。要继续开展学习型法院的创建活动,营造浓厚的学习风气,树立学习则强、学习则胜的理念,树立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树立善于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要有针对性地举办专项讲座,开展法律研讨、岗位练兵活动,鼓励工作人员参加硕士研究生等高学历培训,不断提高准确适用法律、驾驭庭审、制作裁判文书等方面的能力,以适用工作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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