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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劳务关系

  发布时间:2009-06-26 10:06:13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劳动者参与社会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摆在管理者面前的突出问题是:如何对参与社会各行各业的劳动者进行管理,当这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加以保护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在劳动法颁布以后,与之相适应的劳动法规和规章对劳动关系的认定的规定也相对系统,但是,在劳动关系认定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容易模糊的理论问题。认定某种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亦或其他法律关系,不仅影响到案件处理的程序选择,而且会因法律适用的不同而直接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在赔偿案件中可能表现最为突出。为此,笔者就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相关问题做一粗浅辨析,以期对这三种关系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从广义层面上来讲,所谓劳动关系,是以自然人提供劳动的统称为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可以概括以下四个重要的特征:一是劳动者具有从属性,这一特征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性特征,是劳动关系区别与其他用工关系的本质特征;二是劳动者提供的必须是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是在一种集体组织的劳动形态下完成的劳动。四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内容应具有社会关联性,即在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之下提供有酬的劳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概括了劳动关系的一般定义和基本特征后,再来从主体和地位、内容、和对生产资料使用上、风险承担和法律适用上看劳动、劳务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

    主体和地位:1、在劳动关系上,劳动者首先必须是适格的,一个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显然不能成为某一企业的合法劳动者。我们可以用排除法将劳动关系的不适格主体排除在外:公务员,现役军人,离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人员,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等;其次,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2、用人单位适格。按照《劳动法》的界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有可能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如果从用人单位的不适格上来看,最为典型的是家庭和筹建单位。3、劳动者在整个劳动关系过程中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因而在综合判断标准上,我们还应当注意工资发放、人员编制、劳动纪律、职工培训和考核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得到了反映。4、劳动内容:劳动关系反映劳动者的劳动时,重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过程,劳动过程构成了劳动法律调整的核心,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在于实现单位的发展与财产增值。5、从生产资料使用上来看,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并与劳动者的劳动力充分进行结合;而劳动者提供的只是劳动力。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6、在风险承担上,所有的劳动过程的风险都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7、在适用法律上,只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违反劳动合同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还有行政上的责任。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2005年6月16日劳动部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主要是从证据法来界定劳动关系。从这个文件的规定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可以采用其它证据来认定劳动关系,这些证据包括职工的工资支付凭证、职工的工资花名册、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的工作证及其它证明职工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报名表登记表和考勤记录等等,这些证据都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证据。所以说这个文件对我们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性。

    劳务关系

    其一、从主体和地位上看,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二、劳务请求方的资格要求不高。三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地位抽象平等,劳动提供一方并不是处在一种从属地位。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四、从劳务关系反应的内容上来看,劳务关系重在劳动结果,劳务的结果是法律调整的核心,其目的在于财产的获得和增值;劳动力提供一方承担风险。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五、在适用法律上,以民事法律规范为主,同时也依据原则。劳务关系所产生的只有民事事责任—违约或侵权责任。

    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主体和地位的不同,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产生差别的根本要因,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但法律对雇佣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用人者和劳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是抽象的平等,体现了双方的一种合意。和劳务关系一样,劳务提供一方并不是处在一种从属地位。在内容上,一般重结果,特殊情况下重过程,雇佣关系中以供给劳务为目的,这和劳动关系中以“人”为目的有很大的区别。雇佣方重视雇佣所涉及的财产,淡化人格保护,目的更侧重于财产权的保护。在生产资料使用上,一般地,雇佣者提供生产资料,雇工提供劳动力。在风险承担上,一般是雇佣者承担风险,但是,也要考虑劳动者的过错责任。在适用法律上,既要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也要适用原则,不考虑适用劳动法律规范。当然雇佣关系的法律责任同劳务关系一样,也是一种民事责任。

    另处,劳动关系和劳务及雇佣关系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而发生劳务及雇佣合同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务及雇佣合同。

    在这个巨变的社会环境下,很多社会关系所反应的法律关系总是滞后的,譬如,劳动派遣关系,目前的法律可以说一个空白,名义用人单位负责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然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实际用人单位向名义用人单位支付约定的报酬和费用,实际用人单位到底和劳动者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这和我们通常讲到的人才租赁是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有待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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