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这是自今年三月份,河南全省各级法院重点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以来,登封市法院适用该罪名受理的首起案件。
近年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格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及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是全省各级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在自己家中,将收购的病死猪屠宰后,进行销售。被告人万某明知是病死猪肉,仍购买销售。经检验,该猪肉中含有圆环病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万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