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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重大盗窃案

发布时间:2009-06-29 15:40:41


    为充分发挥法院的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推动我市打击“两抢一盗”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一名被告人具有160多起犯罪事实的特大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蒲富强,登封市人,汉族,初中毕业。其自2005年1月起开始在本市盗窃摩托车,至2008年9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共盗窃摩托车150余辆,作案160多起。

本案虽只有一名被告人,但犯罪事实却达一百六十余起,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审判工作难度大。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后,我院领导高度重视,为确保本案的审判质量,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主审此案。主审法官接到该案后,加班加点,认真细致地查阅了案卷材料,依据法定程序开庭审理了本案。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人蒲富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公诉机关指控的165起犯罪事实中,认定6起为犯罪未遂,一起不予认定,且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我院以(2009)登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蒲富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判决后,被告人蒲富强表示伏法服判、认真改造,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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