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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法院严惩盗窃犯为民保平安

发布时间:2009-06-29 15:42:27


    登封市人民法院严惩犯罪分子,努力为登封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近日,登封法院又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文国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韩新杰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国红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亚刚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仝中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苏文国、韩新杰、王亚刚、李国红等人预谋后,先后在河南省汝州市、平顶山市、洛阳市、许昌市、登封市等地实施盗窃案十余起。其间,被告人苏文国将盗窃来的两台电脑卖给王亚刚,王亚刚将其中一台电脑又转卖给被告人仝中强。其中,被告人苏文国参与盗窃十五起,涉案金额148000余元;被告人韩新杰参与盗窃十四起,涉案金额136000余元;被告人王亚刚参与盗窃八起,涉案金额100000余元,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起,涉案金额9000余元;被告人李国红参与盗窃七起,涉案金额57000余元;被告人仝中强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起,涉案金额47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文国、韩新杰、李国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亚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买卖,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仝中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被告人苏文国、韩新杰、王亚刚、李国红均应在此幅度内量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王亚刚、仝中强均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亚刚一人犯数罪,应实行并罚。被告人苏文国、韩新杰原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判处。被告人李国红曾因犯罪被科刑,应酌情从重判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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