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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怎样退,如何休

  发布时间:2014-03-18 11:38:08


    目前我国基层法官队伍中退休法官人数逐年增多,法官队伍断层严重,趋于老龄化现象突出,法官退休制度的不完善更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经调研发现,当前法官退休制度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缺乏针对性法官退休操作规范。法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但国家尚未对法官退休制度作出规定。目前法院法官退休工作在具体操作中,均按现行国家干部管理体制,适用普通公务员统一标准,遵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政策执行。

    二是法官过早退休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目前我国实行法定退休和自愿退休两种方式,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过早年限满二十年的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男性满55岁,女性满50岁提出退休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提前退休。尤其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52岁左右退出领导岗位后,由于心理落差的那个方面的原因,一般不愿再去一线办案,正值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丰富的时期选择了提前退休。

    三是法官退休待遇差。国家对法官素质的特殊要求高于其他职业,但与应享有的经济待遇形成反差,极易造成法官心里不平衡,部分法官不能安心工作,甚至搞权钱交易或者提前退休,造成审判力量断层。

    四是对退休法官活动缺少必要监督,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官退休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实践中应为缺少必要监督,极少数法官在退休后利用其任职时形成的人事关系,暗中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替当事人、代理人向办案法官说清、疏通关系、打探审判秘密,影响司法公正,损害了法院和法官形象。

    因此,以笔者之见,建议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退休制度至关重要,尽快出台适合审判规律的退休制度,完善法官退休制度,争取中央主管部门专门下发文件,明确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不得要求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提前退休。

    可以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法官所从事的审判工作既需要深厚的法律知识,又要有不断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建议专

    业资深法官特别是一线审判法官,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男法官工作年限延长至65岁,女法官的退休年龄延长至60岁;因地制宜,有报酬地聘请身体健康的退休法官到办案第一线,参与某些案件的审理,化解矛盾纠纷,增加法官退而不休工作制度。

    应提高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加强法官的物质保障和职业保障,单列法官工资序列;在法官法中明确、细化法官退体后的待遇等相关规定,发放与法官职务相连应的退休金,将法官等级工资(法官审判津贴)同警衔工资共同作为福利保障纳入退休法官待遇中;发放法官退休廉政基金,奖励法官在职期间保持清正廉洁,抑制司法腐败,稳定法官队伍。

    应以加强对退休法官职业活动的监督,将退休不满两年的法官姓名输入审判流程管理数据库代理人名单资料中,法院立案登记时发现与数据库资料名称相匹配的代理人,主动告知当事人重新选择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联合司法局、律师协会成立退休法官自我管理组织,加强从业禁止相关法律宣传,提高自律意识,规范法官退休职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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