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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综合治理好五个关系

  发布时间:2014-03-18 11:38:47


    基层法院是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中坚力量,在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过程中,不仅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而且还要从大局出发处理好每一起案件,特别是一定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执行法律与坚持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注意防止与克服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忽视党的领导,甚至撇开党委领导,置党的中心工作大局与不顾,不向党委汇报情况,机械办案、孤立办案;另一种倾向是对某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非法干预,不向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反映,盲目迁就,甚至无原则执行。这两种倾向都容易导致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破坏国家法制尊严和统一,必须坚决抵制和克服。

    二是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之间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政策的条文化,政策和法律都是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这一根本目标服务的。在社会转型期,必须善于将执行政策与正确使用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在适用法律时要严密注意党和国家采取的政策调整措施,否则再好的公正裁判,也会出现不良的社会效果。

    三是执行法律与改革创新的关系。严格执行法律是我们必须遵循的原则,但是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成功实践的总结,在法律规定的敢为内应当鼓励适合实际情况的改革与创新。如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对呗执行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变卖的那个法定措施,这些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对与企业改制中发生的新情况,还应按照民法通则和民法债权理论的基本原则,注意把握执行时机,提高执行艺术,如采用债权转股权、放水养鱼,资产重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无形资产、劳务抵债等执行方法,争取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审判工作的目的在于依法调整各种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社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应将为大局服务体现在每一个具体审判行为上,体现在个案的处理上。作为一名法官,要有政治责任感,不可片面地处理案件。如果只关心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影响,就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五是依法办案与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是大局,是人类普遍认同的基本准则,是治理国家的重要目标,也是每个公民基本的权力和义务。依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也是人民司法的基本标准和最低要求。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必须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司法活动中,一定要找准依法办案与维护社会稳定的最佳锲合点,从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这一最佳司法效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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