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登封法院开庭审理张淑梅等人请求登封市人民法院撤销(2012)登民二初字第444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归原告所有,涉案房产价款1384.0469万元,此案引起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强烈关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8日,河南迪汇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汇达公司)与华诚荣邦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荣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价款1384.0469万元,华诚荣邦公司也在合同限定期限内交付了房屋,迪汇达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投入了使用。
2012年5月至9月李应斌、李应莲等人分七笔借给迪汇达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等总计4050万元,迪汇达公司以买卖合同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因迪汇达公司无力偿还借款,2012年11月李应斌、李应莲向登封市人民法院起诉,并于2012年11月30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登民二初字第444号民事裁定书,对涉案房产予以查封,并向平顶山市房管局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2年8月9日、9月1日、10月30日张淑梅分别向迪汇达公司指定的收款人朱存帐户汇入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迪汇达公司与张淑梅分别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因在约定还款期限内迪汇达公司没有还款。2012年11月7日迪汇达公司将自己所购房屋转让给张淑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涉案房产价款1384.0469万元,与迪汇达公司原房购价款相同。2013年10月16日平顶山市房管局为张淑梅、任国安、尹现召、樊辉艳颁发了房产证书,证号为:平房权证新城字第13002179号。
因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未协助法院执行(2012)登民二初字第444号裁定书,违法在房屋查封期间为张淑梅办理房产证,登封市人民法院下发司法建议无效后。2013年12月26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下达(2013)登执字第780-1号《罚款决定书》,对平顶山房产管理局罚款100万元,平顶山房产管理局不服提出复议,郑州市中级人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郑执复字第3号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复议,维持原罚款100万元决定。
在庭审中,主审法官当庭出示了法院从工商银行提取的关键证据。证据显示:2012年8月9日、9月1日、10月30日,迪汇达公司和朱存分别向张淑梅汇入专款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此后每笔专款的一个小时内,张淑梅又将每笔款项回转给迪汇达公司。这说明,张淑梅的1000万元借款,都是迪汇达公司支出。
合议庭认为,张淑梅和迪汇达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了三份共计1000万的借款合同,并通过互相转账的方式,以证明张淑梅支付了1000万元借款,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转移已经被查封的房屋,防止房屋被法院查封后进入拍卖环节。
经过4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判决,驳回原告张淑梅等4人的诉讼请求。合议庭进一步研究后,考虑对相关人员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后,原告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