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最低年龄从23岁提至28岁,从大专以上学历改为高中,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昨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作《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此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就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了一致意见,改革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
■试点包括七项内容
一、条件放宽
就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本轮改革思路是把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条件将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二、选取随机
就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改革思路是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将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至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三、参审案件广泛
就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改革思路是明确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现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四、机制规范
就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改革思路是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并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
五、只对实事发表意见
就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思路是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六、责权一致
就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改革思路是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明确公民陪审义务。建立人民陪审员职责豁免机制。建立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有损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惩戒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
七、保障有力
就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改革思路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对危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规则,维护人民陪审制度权威性。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作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人民法院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
据悉,这一议案如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为期两年的试点期限内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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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是在借鉴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历经雏形形成期、确立及发展期、恢复和发展期、逐渐完善期等阶段。
雏形形成期,始于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主要由群众团体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机关和部队推选或者由法院临时聘请,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利。
确立及发展期,始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十五条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以及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56年和1963年颁布的一些规定,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予以相应规范。
恢复和发展期,始于1978年。鉴于“文革”期间陪审制度与其他制度一样遭到破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随后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人数问题,作了进一步完善。
逐渐完善期,始于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人民陪审制度发展史上第一部单行法律,对陪审制度的各个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使我国的陪审制度在体制和机制上趋于完善。
■ 亮点
1 陪审员学历要求降低
试点内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将学历条件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陪审员更多要求的是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年龄越大对社会的了解越清楚,而降低学历能增大代表面。陪审员的学历不能太高或者太低,学历太低的归纳、表达能力比较弱;但若把学历提得太高,那么有陪审员资格的人会少很多,又使得人民陪审员中的“人民”难以体现。
2 陪审员人选随机抽选
试点内容: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将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解读:根据过去的《决定》,陪审员主要由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洪道德教授表示,原来的做法是先选出陪审员,到了某个具体案件再在陪审员名单里面选出参加合议庭的陪审员,而陪审员又生活在基层法院辖区的熟人社会中,“都知道你是陪审员了,可能有人会去说好话。”现在选出符合条件的所有人统一放到名单库里面,按照程序随机抽取,可以规避人情问题。
3 陪审员参审范围扩大
试点内容: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陪审制审理。
解读:洪道德表示,改革开放初期强调所有案子的一审都必须要陪审员参加,后来各地把握不一。《决定》出台时又收回了由法院决定的制度,提出两种情况需要陪审员:一是社会影响比较大,二是被告人提出要求。此次再修改,要求法院尽量都要用陪审员参加审理,并具体指出哪些情形要陪审员参加,这种做法不走极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
4 重大案件陪审员超3人
试点内容:合理确定每个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
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认为,以前常出现合议庭只有一名陪审员、两名法官,如果两位法官的意见一致,而陪审员和他们的意见不一致,那么陪审员很难说服法官,陪审员的意见常常无法得到体现。现在陪审员的数量增多,相当于陪审员的话语权加大,对审判的影响也将增加。
5 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
试点内容: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解读:陈永生认为,很多陪审员对法律没有太深入的了解,所以在审理法律适用问题时会被法官牵着鼻子走。现在调整为让陪审员只审理事实,是增加了陪审员的独立性,在审理事实这个环节,陪审员可以按照自己的社会经验来做出独立判断。
■ 释疑
陪审员与欧美国家陪审团是否一样?
二者不同,陪审员可以直接参与案件合议
今年4月15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告官”案件。此次庭审原告是从事医药行业的刘女士,被告是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此次庭审合议庭成员,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1+2”组合(1名法官加2名人民陪审员)或“2+1”组合(2名法官加1名人民陪审员),而是增加了5名人民陪审员,形成“2+5”的模式。
5名陪审员同坐在法台上,这与欧美国家的陪审团一样吗?
北京高院院长慕平此前曾表示,我们国家陪审员制度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不同,陪审员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训练,不是专业人员,但属于可以直接代表人民群众的。同时,陪审员与法官的权力一样,可以直接参与案件的合议,这一点也与陪审团不同。
北京大学陈永生认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要对罪与非罪作出评价,而中国其实是大陆法系中的参审员制度,直接参与案件合议。此次让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改革,不考虑适用法律,其实是往英美法系做了一步调整。
来源:新京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