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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异夫妻子女抚养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调研

发布时间:2015-10-26 08:57:27


    抚养费纠纷执行案件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难点之一。根据上级法院的通知精神,我院执行局组织人员对离异夫妻子女抚养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院3年来离异夫妻子女抚养费案件执行的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我院共受理执行离异夫妻子女抚养费案件160件,执结104件,执结率65%。从这些数字不难看出,目前离异夫妻子女抚养费案件执行难问题,在基层法院依然存在。

    二、案件执行中遇到的矛盾困难、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

    拖欠抚养费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离异夫妻因为离异双方的矛盾、斗气等原因,被执行一方认为抚养费会让前夫(妻)受益,而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抚养费。二被执行人因为子女探视权问题导致情绪对立、矛盾加深,拒绝支付抚养费。在执行过程中,很多被执行人会提出要先探视子女再支付抚养费。而由于平时无法探视小孩,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恶劣,一些被执行人更不愿意支付抚养费。

    调研发现,造成上述执行难现象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首先是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有些被执行人对法院的生效裁判抱有极强的侥幸心理,严重缺乏诚信意识,能拖则拖,能推则推,法院的不利判决一经送达,就匆匆溜之大吉以规避执行;有些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却采取躲避、耍赖、拖延等手段消极执行、抗拒执行;还有一些被执行人教唆、怂恿家人及邻居辱骂、围攻、殴打执行员,更有甚者会毁损执行装备等。更有甚者离家外出务工,从而音信皆无。其次,双方当事人矛盾深,执行成本高。离婚案件的原因,就是矛盾。矛盾不仅仅发生在双方当事人身上,也会发生在彼此的父母长辈身上,从而形成一个难以解开的疙瘩。但是此类案件又往往具有执行标的额小、当事人申请执行频率高、双方矛盾尖锐、执行成本高等特点,导致执行人员顾此失彼,错过最佳执行时机。再者,生效裁判文书存在瑕疵影响执行。有的法律文书对抚养费给付情况表述混乱,不够严谨,给执行留下隐患;有的当事人为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在离婚案件裁判文书中对抚养费主动愿意承担大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超过其履行能力范围,导致执行人员无法操作。还有就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存在过错导致被执行人拒付抚养费。有的直接抚养子女方无所事事,仅靠子女抚养费维持生计,有的以各种理由拒绝、阻挠、干涉另一方行使子女探视权,引发双方矛盾,导致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抗拒法院执行。

    典型案例:张某和李某(男)因夫妻感情破裂闹离婚起诉至我院,经审理判决准许两人离婚,两个小孩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向张某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到小孩满18周岁。判决生效后,张某因李某未支付小孩抚养费,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发现,李某离婚后选择了到外地打工。执行人员虽多次到李某父母家,询问了解具体情况,并耐心做其父母思想工作,但其父母仍表示无能为力,也提供不了李某的准确居住地址,仅将李某的联系方式告诉给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给李某打电话又无法接通,导致此案难以执结。

    三、下一步加大对离异夫妻子女抚养费案件强制执行的意见建议

    针对离异夫妻子女抚养费执行难的问题,我们建议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对那些缺乏法律知识,有法不信法,有法不依法的被执行人,法院应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对其进行普法教育,以提高法律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二是积极推行执行联动机制,对于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的案件,法院执行部门应积极通过悬赏执行,鼓励知情人举报被执行人的住所、财产情况、财产隐藏、转移情况等依靠法院自身力量难以及时查明的线索,从而迫使那些“老赖”履行法律义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还应积极通过联动执行机制,与公安、工商、税务、银行、房管、车管等相关职能部分建立联动执行,加大执行力度,改进执行工作方法,提高执行效率。

    三是加强思想教育和教育感化力度。对故意拖欠、拒付未成年人抚养费影响其正常生活的,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部分当事人外出打工或躲避执行的特点,只要获知被执行人行踪,随时开展执行行动。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经说服教育无效,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把握个案特点,因案制宜灵活解决探视权与抚养费的双重纠纷:强化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沟通与思想教育,使其认识到探视有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探索灵活的探视权行使方式,化解双方的矛盾。加强对给付抚养费一方与子女的沟通:对给付抚养费一方进行法律宣传和思想教育,使其认识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不在一起生活而消除。对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引导。

    四是加强执行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在执行队伍人员缺乏的同时,还伴随着结构老龄化、素质相对不高的问题,因此应不定期对执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打造一支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法律基础好、善于执法的正规化、专业化的执行队伍。同时,要加强通讯、交通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改善执行工作的物质条件,为法院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对生活与学习确实困难的未成年人,在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救助方式或主动联系有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组织协助解决未成年人实际生活中的困难。

责任编辑:王惠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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