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执行款发还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院严格按照上级指示精神,积极进行整改,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取得了明显效果。整改落实情况如下:
一、 执行款发放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18日,针对巡视意见我院积极落实巡视意见对未发放执行款案件逐一进行排查摸底,目前还有3件执行款未发放。
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明确整治内容。1、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款不能及时给付的问题2、个别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效力底下,措施不到位的问题。3、工作主动性不强,有的办案人员不及时到保险公司或财务部门查询及联系的问题。4、有的案款早已到账,不及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来法院领取的问题。
二是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澄清没有给付或部分没给付的案件底数,对未全额给付的案件逐案分类登记,建立台账,台账清楚显示承办人、案件类型、没有执行到现金及其他财物、已执行到现金及其他财物、已执行的现金及其他财物时间、未及时给付的原因、通过整改是否给付及给付时间。
三是自查自纠。由案件承办人自查自纠,重点是:1、所办案件是否已执结,钱、物是否已到财务帐,是否主动查询及通知申请人来领款;2、不动产是否经评估、拍卖等法律程序,申请人是否得到钱或物;3、保险公司赔付的案件款是否已到财务账,是否主动查询及通知相关当事人来领取;4、人员调整及调动,移交的案件是否已执结,钱或物是否已给申请人兑付。
四是检查验收。执行局领导对此项活动进行专项检查,队重视不够、活动缓慢、排查不细、纠正整改不到位的个人,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执行款账户建立情况
我院在银行设立执行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执行人员不得直接收取被执行人现金或票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的,必须有二名以上执行人员在场,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代收执行案款人员必须在回院后1个工作日内,将所代收执行款及收据存根移交财务部门,以确保执行人员与执行案款分离。
同时,严格规范案款支付。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案款时,必须出具有效的身份证明和领款凭证,由案件承办人在执行款到位15日内填写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经庭长、执行局长审批后,再由财务部门认真审核,确保执行款物发放工作的准确性。
三、执行款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一)狠抓制度落实,使制度从“纸上效力”切实转化为“实际效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所有执行款物必须进入专户保管,并由专人负责。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执行人员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并附其他相关材料,报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审核票据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 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案件承办人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严格登记,并归档以备查验。
(二)加强业务沟通。在执行款到账当日,财务部门通过法院内网将每笔到账执行款的具体金额、付款人等详细信息发给执行部门,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将信息及时告知当事人,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为当事人提供了方便。
四、整改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成立组织,开展重点监督。成立了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由政治部、执行局、财务科、监察室、办公室共同组成的专项检查组,通过案件抽查通报、当事人回访等制度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群众反映的执行人员不廉洁,违反执行款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明查暗访,及时追责问责。
(二)细化措施,注重管理实效。规定执行款物流转交接必须形成文字记录,留存相关手续载入卷宗,确保责任可以全程追溯。案件承办人应在执行款到账后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或代理人发出领款通知,并告知领款手续,以公开促规范。同时,由监察室派员全程参与执行款物的管理、评估、拍卖工作,有效降低廉政风险。
(三)严格落实,强化责任追究。将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严禁执行人员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执行款物。执行人员在调出执行系统时,在执行款物没有交接完毕之前不得调出。对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通过上述措施,有效提高了司法公信力,确保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没有出现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获得了当事人的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