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法院通过对长期未执结案件的统计发现,多起案件存在诉讼过程中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使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主要表现在:一是案件诉讼周期长,财产“易”转移。在长期未审结的案件中,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预期逐渐明确,客观上有充足时间转移财产。调研中有的案件由于原告多次变更案由、变更被告、收集证据和鉴定,诉讼期间长达1年以上,被告在此期间转移财产较为方便。二是隐匿、转移财产手段多样,去向“难”查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通常为多银行、多网点、多次数的转账、销户、存款、取现行为。而执行过程中,对于每笔财产去向都需要查询银行的上下手信息、翻阅银行纸质转账票据,费时费力、效率低下,财产去向难查明。三是判决生效前转移,恶意转移“难”判定。执行调查阶段,被执行人通常以亲属朋友间的民间借贷为由,对抗法院查明的财产异常转移线索。但由于该转移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法院难以调查此行为是否属于自由经济人件的正常财产流转,对其“恶意性”难以判定。 四是法律无明确规定,可疑被执行人“难”追责。一方面,在判决下达之前诉讼结果无法断定;另一方面,当事人也没有在诉讼期间保证自身一直有履行能力的义务。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中的“有能力履行”的时间点界定通常为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执行人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的行为难以追责。
为此,登封法院李兴锋建议:一是加快案件审理进程,审判法官可提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选择适当的案由、列明必要被告,释明多次变更被告、案由诉讼可能导致的执行风险;二是以执行指挥中心为载体,建立多部门联动查控的执行网络,积极探索与商业银行信息共享和简易便捷的查控手段;三是提高财产保全的适用率,全面落实和执行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1条、161条、163条构建的诉讼中财产保全、两审衔接间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制度;四是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妥善解决适用难点,加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