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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担保需慎重 代为还款难推脱

  发布时间:2015-11-25 10:22:36


    生活中,一些人在亲朋好友请求帮忙担保时,往往缺乏法律意识,认为其在他人出具的借款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无关紧要,只是走走形式,认为自己并未用款,何须担责,实则不然,本案被告刘某在收到法院判决书时已经后悔莫及。

    2015年3月2日,被告孙某因家庭生活所需向原告周某借款20000元,孙某与周某的好友刘某也在场,当时原告周某提出让被告孙某提供担保人,刘某出于义气作为担保人在借款条上签了字。后原告周某向孙某催要借款,孙某因经济困难无力还款,故原告周某将孙某、刘某二人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被告刘某辩称,孙某家中经营有养猪场,并建有房屋,足以还款,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在被告孙某出具的借款条上保证人的位置签名,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有权选择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也有权要求二者共同偿还。故依法判令被告孙某偿还原告周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刘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债务数额范围内与被告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惠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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