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入刑的新规实施后,人们对酒后开车更加讳莫如深,“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被大多数人所认同。但出于好心,帮助饮酒的车主开车也不能吊以轻心,如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车损、人员伤害,驾车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1月7日下午,原告组织同一个单位同事吃饭、唱歌,席间原告饮酒,被告未饮酒,结束后,原告搭乘了出租车回家,被告驾驶原告的小型轿车送四名同事回家途中,因超速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侧翻,车辆损失经鉴定为26418元,另有评估费损失1320元,停车费、拖车费损失3500元,共计31238元。原、被告因车辆损失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驾驶原告车辆起因于原告组织的同事聚会,且其驾驶原告的车辆送同事,原告并未明确表示拒绝,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义务帮工的关系;被告在帮工的过程中,作为持有驾驶证的人员,在驾驶车辆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使原告遭受车辆损失,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鉴于被告驾驶车辆系无偿的善意行为,故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