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7日,孙某被同村蒋某打伤。后在登封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某鉴定所对孙某左上肢骨折及左眼挫裂伤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所于2011年4月19日、2011年6月20日出具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孙某于2011年9月3日因病死亡。孙某之子孙某某以某鉴定所未对孙寿左眼伤害作出鉴定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某主张被告某鉴定所未对原告父亲孙某左眼伤害作出鉴定,侵犯其权益,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予以证明,且被告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已对孙某左眼伤情做出分析:“而左下眼睑挫裂伤导致左下泪小管阻塞,单纯下泪小管损伤不会引起持续溢泪,受伤当时没有视神经损伤,眼底检查无明显异常,且视力检查主观性较大,所以目前左眼视力降低不能完全作为评定依据”。故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登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