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对一起合伙用假烟换真烟的手段实施盗窃的案件进行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大江、刘书峰、张福满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分处罚金8000元、8000元和3000元。
张大江曾因用假烟换真烟构成犯罪被判刑,但其仍旧不思悔改。2015年10月的一天,张大江在棋牌室打牌时认识了刘书峰及其女友张福满。此间,富有用假烟换真烟“经验”的张大江,商定与刘书峰及其女友张福满“共同作战”,两人当即应允。之后,张大江特意从地摊上以50元一条的价格,购置了大量几十条民贵香烟,并与刘树峰、张大满着手实施“盗窃计划”。2015年11月2日,三人驾车来到登封市东华镇一家超市,以购买“中华”、“芙蓉王”等品牌香烟为借口,相互要这要那打掩护,乘店主不备之机,用事先藏于身上的假冒伪劣卷烟与真烟调换,盗走软、硬盒中华牌香烟各4条,芙蓉王香烟6条,价值5600元。三天后,张大江等人再次用同样手段,在登封市区、告成镇两家烟酒门市,盗走软硬盒中华牌香烟12条,芙蓉王香烟2条,共计价值662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大江、刘书峰、张福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君已构成盗窃罪。据此,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对三人作出上述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