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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诉前裁判评估机制之倡导

  发布时间:2016-04-28 20:23:51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纠纷凸现期,突发、群体事件与日俱增。而目前对于此类事件的解决,一般是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维稳,其结果往往是高压平息或高价摆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明显不佳,与十八大提出的社会管理法治保障的要求相去甚远。莆田法院在调解衔接框架下,积极探索法官诉前裁判评估机制,为尽早化解可诉性突发、群体事件提供法律服务的做法,在事件的初期化解上效果显著,值得倡导。

    一、法官诉前裁判评估机制的基本特征。在突发、群体事件发生初期,通常是由当地党政相关领导统一召集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有关部门介入事件的化解。此时,法官的主要角色不能与介入事件化解的党政机关人员混同,而应该定位于法律服务提供者,为事件化解提供法律标准和预测裁判结果。笔者将法官在事件发生的初期,为纠纷双方及党政部门提供纠纷化解的法律标准和预测纠纷进入诉讼的裁判结果,以促进纠纷的早期化解的机制,称之为“法官诉前裁判评估机制”。这一机制的基本要点有诉前评估、裁判评估、法官评估以及评估意见不具法律效力等四个方面。但与最高人民法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提出的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相比较,其突出的特征是诉前评估、法官评估这两个方面。即该两种机制都是对裁判结果的预测,评估意见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不同的是,法官诉前裁判评估的时机是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事件发生初期而非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评估的主体是法官而不是人民法院之外的中立第三方。

    二、法官诉前裁判评估机制的功利价值。法官在突发、群体事件发生初期进行裁判评估,其功利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事件的尽早平息。突发、群体事件具有后果的破坏性和处置的紧迫性。事件一旦爆发,其破坏性能量将会被迅速释放,并呈快速蔓延之势;如果不能及时有效控制,危机会急剧恶化,给社会造成严重的不稳定后果。因此必须及早动员各方力量,尽快予以依法平息。法官基于法律专业性和司法权威性的优势,在突发、群体事件发生初期介入事件化解,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冲突的法律关系和处置的法律标准予以裁判评估预测,可以使相关各方明确如果事件进入诉讼后的裁判结果,有利于促使纠纷各方诉前和解,从而平息事件。二是有利于诉讼压力的截流减源。“案多人少”是人民法院相当一个时期以来所面临的巨大压力,而通过矛盾纠纷的诉前化解,尽可能多地减少案件流入诉讼是多年来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从这方面来说,法官诉前裁判评估机制的倡导,对于减缓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三、法官诉前裁判评估机制的法理基础。法官在突发、群体发生初期对其进行裁判评估的做法,与审判职能或司法功能并不相悖。审判尤其是民商事审判的主要职能在于化解纠纷,而法官诉前裁判评估机制所有发挥的作用正是促进和解,以尽早平息事件、化解纠纷,因而法官诉前裁判评估与审判的主要职能没有冲突。何况法官诉前裁判评估只是对事件进入诉讼的裁判结果的预测,评估报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与人民法院裁判本身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也不违反司法被动性的审判规律。其实,法官诉前裁判评估机制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强调的能动司法是相互契合的。按照能动司法的要求,人民法院不仅要行使审判职能,还须发挥服务功能。所谓人民法院的服务功能,就是基于审判职能派生的知识、信息、经验等资源优势开展的诉外法律服务。法官诉前裁判评估正是人民法院诉外法律服务的具体体现之一,符合能动司法的时代要求。同时,法官诉前裁判评估机制还是多元解纷方式相互相接的一种创新方式,与诉调对接机制改革的发展趋势相适应。

    四、法官诉前裁判评估机制的政治要求。中国特色的司法与政治有着不可割断的联系,服务大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而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建设的今天,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正是国家的大局和人民的期盼。因此,人民法院主动创新服务功能,积极参与突发、群体事件的化解,为事件的初期化解进行诉前裁判评估,是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政治担当。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管理的“法治保障”,不仅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还要求法治机构为社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就人民法院而言,依法公正审判进入诉讼的案件,是为社会管理提供法治保障的一个方面;而在此基础上,利用法律知识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将法律服务关口前移,为突发、群体事件的初期化解进行诉前裁判评估,也是社会管理法治保障的重要体现。

    五、法官诉前裁判评估机制的规范提升。目前,法官诉前裁判评估机制毕竟只是一种实践探索,还存在着诸多不够完善之处,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加以规范提升。一是提高诉前裁判评估的准确性。人民法院应当指派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的法院专职调解员或其他资深法官,在深入第一现场掌握第一手案情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第一等裁判评估。二是协同促进事件化解在诉前。裁判评估法官除了进行诉前裁判评估外,还可以应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在裁判评估做出后为事件的化解提供调解方案和进行调解方法指导,协同相关部门力促当事人和解。三是做好后续程序的法律指导。如果事件在诉前得以化解,裁判评估法官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而事件难以在诉前化解的,裁判评估法官则应主动为当事人提供后续诉讼或仲裁的法律程序指导,引导当事人有序而理性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四是案件审理的回避。如果案件进入诉讼后,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裁判评估的法官不得参与该案的审判工作。

责任编辑:王惠姗    

文章出处:http://www.paigu.com/a/30569/48686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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