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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薪年休假,您需要知道的几件事(一)

发布时间:2016-05-05 17:51:07


    随着国家对于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视,以及公众对于休闲要求的不断提高,关于带薪年休假制度能否推广落实的话题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我国的现有带薪年休假制度。

    我国现有带薪年休假制度

    早在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即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如何执行年休假制度进行了初步规范,后2008年9月18日出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劳动者如何享受年休假进一步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现有的年休假制度为:职工工作时间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可休5天年休假;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10天年休假;已满20年的,可休15天年休假。另外,“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只要连续工作满1年,均可以享受年休假。

    另外,“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可见,若单位没有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其可以货币方式折抵休假天数,但前提是需经劳动者同意。

    国外带薪年休假制度简介

    带薪年休假制度最早始于1936年的法国,此后在世界各国进行了普及。

    1、各国带薪年休假的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美国为正式雇员、公务员等;法国为所有半日制员工与全日制员工;英国为所有行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雇员;德国为所有企业、机构的员工;瑞典为所有行业、职业、公私部门的雇员;日本为企业雇员、公务员。可见,法国、英国、德国、瑞典等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几乎适用于所有雇员,而美国仅适用于正式雇员,临时雇员等不在享受带薪休假的行列。

    2、各国带薪年休假的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美国为连续工作满6个月,法国为连续工作满1个月,德国为工作满6个月,瑞典为连续工作满180天,日本为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或出勤率在80%以上,英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3、各国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法国为30天,英国为4个星期,德国为24天,瑞典为25天,日本为10天;美国的联邦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具体细节由美国工会和资方进行谈判协商决定,而美国企业一般都会主动为员工提供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从每年8天到20天不等,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而定。

    4、各国未休带薪年休假的补偿

    美国规定,没休假的雇员,企业按工资进行补偿,在解聘、离职或退休时,员工未用完的假期在最后一次工资中折成现金补偿。英国规定在员工未行使休假权利又离开原岗位的情况下,后录用员工的雇主必须补偿雇员未被使用的休假时间,即采用休假补偿的方式。德国规定,对没有休假的人,无任何的经济补偿,也没有休假补偿。瑞典规定员工若没有用完假期,会收到未用完假期的津贴,对于无法休假的人,会得到高于正常工资近50%的工作报酬。日本规定,没有休假的员工会得到一定经济补偿,补偿额度视各企业而定。法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今天,我们一同了解了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确立过程,以及国外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下次,我将给大家重点介绍一下现阶段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哪些困境,劳动者维权又面临着哪些困难。

责任编辑:王惠姗    

文章出处:http://cyq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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