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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人民法院 推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5-10 17:56:33


    近日,我院出台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施细则》,探索完善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的执行工作机制,形成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执行流程,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执行案件最短2个工作日内执结,最长165个工作日内执结。

    一是调整机构,细化权力,从根本上化解执行难。设置执行裁判庭、执行查控组、执行裁决组和执行实施中队,分别行使相应职权。执行裁判庭归属审判序列,承担审查结案,裁定案件中止、终结和终本等项职责;执行查控组承担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收入等职责,执行裁决组负责案件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拘留、罚款决定的制作等;执行实施中队职责为依据审判庭、执行裁判庭、执行裁决组作出的裁定、决定,对执行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划、扣押,对被执行人实施拘传、拘留、搜查、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强制措施。

    二是内部制约,节点管控,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执行局综合处收到立案庭转交的执行案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录入信息系统、上传失信名单、完成网络查控并反馈查询信息,将案件分配给执行查控组。执行查控组收到案件后,45个工作日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对查询到的银行账户,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事后2个工作日内报执行裁决组。执行裁决组根据执行查控组、执行实施中队的提请,在3-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控处置财产的裁定或决定,交由执行实施中队执行。执行实施中队根据执行裁决组做出的裁定、决定等,在3-20个工作日内对财产完成查控措施,对决定拘传、拘留的被执行人、诉讼参与人完成拘留、拘传或对执行现场完成搜查、清退,并在控制财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请执行裁决组依法处置。

    另外,执行查控组、执行实施中队在分别办理案件财产调查、控制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妨碍执行需要制裁的,在知道该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请执行裁决组作出拘留、罚款决定。涉嫌拒执犯罪的,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材料和犯罪线索移送本院刑事庭审查,并由刑事庭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环环相扣,步步监督,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执行指挥中心协调执行实施、查控、裁判机构的工作衔接,并在临近节点期限前督促查控组等机构按规定节点时限完成工作。审管办对执行案件流程节点期限全程监控,发现查控组未穷尽手段查控的或者帮助当事人规避查控、实施中队拖延实施的、裁决组拖延制作法律文书的,除由分管副院长指令更换执行人员办理外,对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室纪律处理,并扣除个人和所在部门绩效分值,责令调出执行部门。

    我院创新执行工作机制,细化执行工作流程,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管控执行工作风险,举全院之力,全力以赴攻克执行难。

责任编辑:王惠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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