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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 (五)

  发布时间:2016-05-30 16:46:37


    (二)案件的同一性

    禁止重复诉讼的另一要件是后诉与前诉系属中的案件同一性,正因为具有同一性,才使得后诉成为重复的诉讼而被禁止。虽然从哲学意义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事物,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所言,“人不可能同时跨入同一条河”。但相同与不同并不是绝对的,重复诉讼中案件的同一性也是相对的。正是这种相对性使得案件同一性的判断往往具有复杂性。大体或原则上,案件的相同或同一性主要是从前诉案件与后诉案件在主体(主观)和客体(客观)两个方面的同一性。案件的这两个方面反映了案件的基本特性。主体的同一即当事人的同一;客体的同一即诉讼标的的同一[31]。

    1.案件主体的同一

    因为民事诉讼是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进行的,以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民事纠纷为目的的程序,所以,民事诉讼具有相对性。因此,即使诉讼标的相同,但如果诉讼主体不同,案件也就自然不同。诉讼主体是否相同相对是最容易判断的事项,一旦发现诉讼主体不同,案件的非同一性就有了结论。当事人相同并非仅前诉与后诉均是相同原告、相同被告。前诉与后诉原告、被告是可以相反的,即前诉的原告为后诉的被告,前诉的被告为后诉的原告,也属于诉讼主体相同。典型的事例是前诉与后诉均为确认之诉,前诉案件原告提起确认之诉,后诉案件为前诉的被告针对前诉原告同样提起确认之诉。

    在确定案件主体同一性方面,比较复杂的情形是,虽然后诉的主体不是前诉的主体,但因为受判决效力的影响,也视为相同的当事人,也就是所谓既判力主观范围所及的主体。如为当事人所持有财产的人、选定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诉讼承继人(诉讼系属后,因当事人死亡等原因,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移转给了诉讼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该承担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便承担了当事人的实体地位。承担当事人实体地位的人在外国就称为“承继人”)、诉讼担当时的利益归属人[32]等。这些人提起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的案件也同样构成重复诉讼。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既判力主观范围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也缺乏细致的理论指引,因此,往往在名义上非诉讼当事人,但实际上因为判决效力的作用而具有当事人同样的地位的人再诉时往往因为缺乏统一性认识,做法不一,而导致实践中的混乱。

责任编辑:王惠姗    

文章出处: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qikan&Gid=1510160779&keyword=&EncodingName=&Search_M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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