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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律风险的防范和良好习惯的养成(一)

  发布时间:2016-06-01 17:17:37


    一、青少年伤害案件有哪些种类

    从侵犯客体来讲,主要是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方面。

    侵权行为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有四个要素,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一)人身安全方面具体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同学朋友之间打闹、打架斗殴、参加体育运动或课外活动、交通事故、动物伤害、公共场所伤害(旅店、饭馆、游乐园、超市等)

    1、同学之间嬉戏打闹。根据统计,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因为学生下课、放学等休息时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最大比重,占全部事故的56%。其中学生在课间休息追逐打闹时所发生的伤害事故占九成,课后自行打篮球、踢足球等活动占10%。青少年所处的年龄阶段,一个很显著的特点,就是做事往往凭兴趣、凭感觉,或者是盲目地模仿他人,追求新奇刺激,不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简单说,就是做事的时候“不知深浅、不计后果”。很多同学在追逐打闹过程中,没有安全意识,导致同学跌倒、摔跤、碰撞等等,往往可能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

    比如,下课后同学之间互相追赶打闹,小海正跑着追打同学,这时候,东东开玩笑,伸脚绊了小海一下,导致小海跌倒摔在了地上,鼻子破了,还掉了两颗门牙,上医院治疗花费3000多元。又比如,两位同学在楼道里边互相推搡打闹,一个同学一不小心就把另一位同学推倒,滚下了楼梯。像这些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出于无意或者过失的,或者是同学之间开玩笑的,但是玩笑不能开过了头,必须得考虑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特别是在像楼道里、路面湿滑的环境里,或者人员比较拥挤的场合,都要注意风险,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可能就会给他人造成很大的伤害。如果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了,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2、打架斗殴。这是一种更严重,也更恶劣的伤害行为,有一些同学或朋友之间产生矛盾,而故意殴打谩骂他人,且还他人的人身安全。一旦给他人造成伤害,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判处刑罚。现在很多孩子都是独生子女,一旦小孩受到殴打,往往会将整个家庭牵涉进来,受伤害的一方家长会采取各种措施,比如找学校、报警,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例:某中学学生小伟听别人说,邻班的小张在背后说他坏话,十分气愤。一天傍晚,小伟在和同学聚餐,正好小张路过。小伟见了小张就很生气,大声辱骂小张。后来俩人发生争吵,小伟就不由分说,劈头盖脑地打了过去。旁边两位同学原本是来劝架的,但当时混乱之下居然也帮着小伟打小张,最终导致小张轻微脑震荡。事后,小伟赔偿了小张医药费,还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另外两位学生则被学校处以记过处分。

    原本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却由于小伟心胸狭窄,两位同学仅凭“哥们义气”,不分是非、盲目帮忙,最终拳脚相加,导致三人都受到学校处分。如果我们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对待同学都能够做到宽容大度,互谅互让,相信没有什么过不去的心坎。请记住高尔基说过的一句话:“每一次的克制自己,就意味着比以前更加强大。”俗话说,人最大的敌人是自己,如果我们能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约束自己不好的语言和行为,那么就会减少很多的麻烦,自己也能不断地走向成熟。

    3、参加体育运动或课外活动。

    在开展体育教学和运动时,为了安全起见,老师一般会提醒我们注意安全,还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动作和技术规范进行讲解示范、对于危险系数较高的项目提前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等等。只有这些预防措施做到位了,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危险或伤害情况的发生。大家在运动的过程中要集中注意力,特别是在激烈运动中,一不留神就容易发生伤害事故。

    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是由于校园体育伤害具有偶发性和难以预防的特征,对于有些突发的意外情况,学校和老师可能也无法完全预防。为了避免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除了学校要做好各种预防措施之外,同学们也要有安全防范意识,远离各种可能的危险。当发现体育设施、场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报告老师进行处理。

    此外,在参加集体活动和体育运动时,要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与自己体力相适应的锻炼活动。运动量超出身体负荷时,很可能诱发自身疾病,造成不必要的悲剧。所以,运动锻炼切记量力而行。特别提醒身体本身患有疾病的同学,应当尽量避免剧烈运动。在运动过程中,如果感觉到身体不适的话,要及时向老师进行报告,

    4、交通事故。根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居世界第一位。平均每5分钟,就有一人命丧车轮;每1分钟,就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可以说,车祸猛于虎。交通形势是很严峻的,而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秩序,所以就有一种说法“中国式过马路”。从今年5月份,北京市开始采取罚款方式处罚,针对不听劝阻、带头硬闯红灯的,行人闯红灯罚款10元,非机动车闯红灯罚款20元。所以,闯红灯已经不光是道德素质方面的问题了,现在还涉嫌违法了。青少年要从小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既是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

    交通安全常识:(1)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2)走人行横道,经过路口“一慢二看三通过”,不能翻越马路中间的护拦;(3)乘坐公共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避免推搡拥挤;(4)骑车要慢一些,不要骑到机动车道上,更不能一边骑车一边听音乐。

    交通事故发生后,最重要四件事是:联系120医疗急救车、事故救援车,联系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留取对方信息(车牌号,司机姓名联系方式、体貌特征),保全现场证据后再移动车辆。同时,处理交通事故时,要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5、动物伤害。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禁止在小区内饲养危险性较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对动物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比如要拴上锁链。《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受害人的过错主要就体现在自己受到伤害并非动物主动攻击引起,而是因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比如受害人对动物进行挑逗、殴打、投掷杂物等,以致惹恼动物,对自己造成伤害。

    例:四岁幼童小月被邻居家的狗咬伤。

    6、公共场所的安全。包括饭馆、超市、游乐园、健身场所等,这些地方一般人数众多、人员复杂,环境比较陌生,因为对危险因素认识不足而容易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小华陪妈妈一块逛商城,由于商场刚打扫完卫生,地面还有积水比较湿滑,小华一不小心踩到水上,脚下一滑摔倒在地上,导致胳膊摔伤,花去医药费3000多元。后来,小华将商场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场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小华在被告经营的商场购物,商场应该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但是由于商场地面湿滑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对顾客也没有明确提醒和警示,比如放置一个“小心地滑”的警示牌,所以商场未能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小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共场所,要查看所处环境是否有安全隐患,尽量不要到人多拥挤的地方,以免发生碰撞甚至是踩踏事故;要注意公共场所的安全提示标志,比如说警示牌等等,远离那些不安全的场所;在游乐场游玩的时候,要认真阅读玩具或游乐设施的使用说明,按使用规则操作,遵守工作人员的指挥,避免发生意想不到的伤害。

    (二)财产安全方面,主要有两点,一是防止坏人诈骗钱财,对于社会上一些诈骗行为有防范意识,不要轻信他人,不要贪心,需要花费较大数额的钱财时,多跟家长商量;二是防止被坏人抢劫和偷盗财物,不随身带太多的现金,不要把贵重的财物显露出来,比如手机、平板电脑等;外出衣着朴素,不炫耀自己家庭的富有,以免引起坏人的注意。

    另外,不要独自到偏僻的街巷、黑暗的地下通道,不独自一人去偏远的地方游玩。携带的钱物要妥善保存好,不委托陌生人代为照看自己携带的行李物品;不接受陌生人的邀请同行或做客,不搭乘陌生人的便车。外出时要按时回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设法告知家长。

责任编辑:王惠姗    

文章出处: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5/id/13064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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