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简介 -> 法官风采

登封法院人大工作报告引用名句赏析

  发布时间:2017-04-05 17:18:54


    大家知道,登封市第五届人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赵院长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获得掌声不断,引起热议,大家都评价:思路清晰,感召力强,文化底蕴深,是报告中的精品!我作为法院一员,深感骄傲和自豪!报告中引用的名句非常经典,借此机会,跟大家分享一下。

    在依法惩治刑事犯罪中,引用“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这句话反映了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思想有较为悠久的历史,其观念可追溯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如圣经就说;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我国古代思想家墨子主张“罚必当暴”,古希腊哲学家西塞罗在《法律篇》中指出:“对于违反任何法律的惩罚应与犯法行为相符合。”我们报告中引用的这句话出自战国末期思想家荀况的《荀子·正论》。这两句大意是:犯的罪和所受的刑罚相称,社会就太平;量刑与所犯的罪过不相称,社会就会出现混乱。刑罚的关键是合于法。量刑合法,可以使罪犯低头伏罪,使其他人知法畏法,社会秩序就易于治理,量刑过重,会使罪犯不服气,产生抵制行为;量刑过轻,等于放纵罪犯,达不到惩罚的目的,社会秩序就会出现混乱。可见,刑罚必须相称,才能达到制乱治安的目的。

    在妥善化解民事纠纷中,引用了“法者,定分止争也” “定分止争”典出春秋时期法家代表人物管仲的《管子•七臣七主》,原句是:“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用现代汉语解释其意,即为 “确定名分,止息纷争。”

    管子认为法治的对象是世俗的名利之徒,因此需要依靠法律的约束,使之趋利避害,减少纠纷。可见,古代法律文献将定分止争看做是法律的重要功能。

    我们需要通过“止争”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及和谐,但前提必须是在“定分”即明辨是非的基础上进行。换言之,“定分”和“止争”是有机统一的,只有确定名分,方能止息纷争。这里讲的名分,涵义可以更广,即追求公正。正是通过“定分止争”,才能实现公平正义,这也正是司法人员的职责所在。

    报告在妥善化解涉诉信访矛盾中,引用了:“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 这句话出自东汉杰出的唯物主义思想家王充的《论衡》。“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知经误者在诸子”。意思是,是否漏雨,在屋宇下的人最清楚,政策是否有过失,老百姓最有体会,经文是否失误,有知识、有学问的人(诸子百家)最清楚的。我们的报告在这里,寓意注重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心声,回应社会关切。

    报告在强化司法能力建设中,引用了:“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这句话源自“魏征《谏太宗十思疏》”:臣闻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义。其意为:我听说,要想使树木生长得茂盛,必须稳固它的根部,因为根深方能叶茂;要想水流潺潺,经久不息,必须疏通它的源头,源远才能流长。同样的道理,如果想使国家安定,统治稳固,就必须积聚道德和仁义,缓和与百姓间的矛盾,才能达到国安兴邦之目的。

    时间关系,名句只能停留在解读的层面,其深意也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慢慢领悟。学习研读报告中引用的经典,对我自己而言,不仅在文学修养上是一种提高,更是司法能力的提升,希望在座的各位也能有所收益,谢谢!

责任编辑:毛铮涛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