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多次拒不如实申报家庭固定资产及银行情况,银行账户有大量进出帐记录,并到外地旅游消费,外借给案外人大量钱财,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自诉人张淑某与被告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18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诉人现金254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自诉人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申请执行,案号为(2015)登执字1248号;执行期间,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淑某支付欠款245600及利息,而被执行人张某某仍未履还款义务,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在多家银行多次开户,广发银行帐户有多笔资金往来,动态高达93847.8元,农业银行2015年7月30日存款2000元等,且于2016年2月26日出境去泰国旅游,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履行裁定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对其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事实予以供认,法庭综合考虑张某某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等因素,对张某某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明细及外出旅游行为均证实其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但其拒不执行,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在执行过程中,要通过综合调查来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反映出被执行人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对于违反高消费令,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